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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访问次数:8527     信息来源:桃源县慈善会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桃源县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可在本会设立“桃源县慈善会+(单位名称或个人名)+(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向县慈善会捐赠资金,其中一次性捐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三年内分期到位总额200万元以上者,须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数额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2、承诺捐赠:捐赠者承诺捐赠本金不少于500万元,或承诺捐赠有稳定收益来源的固定资产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少于1000万元者,须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以上数额缴入县慈善会,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3、留本捐息:基金本金由捐赠人一次性转至县慈善会帐户或留在冠名单位,所产生的利息或理财收益作为资助项目支出。此项冠名基金起点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撤销

    1、捐赠者与县慈善会就冠名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组成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协议实施承诺。

    2、各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每年所产生的收益并入本金,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者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的捐款,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3、遵照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冠名基金年度总支出的6-10%作为县慈善会的管理费用,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配合该项目的社会宣传、项目实施劳务费用、提升救助和劝募能力的培训等等。

    4、冠名基金由县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5、冠名基金原则上按约定条件终止,经专项审计后,出具清算报告。当某项基金清算出现余额时,其余额原则上用于与原公益项目相近似的项目,或者经县慈善会转移给具有近似项目的其他公益组织。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捐赠者履行当年捐赠义务后,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撤销该冠名基金;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县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撤销的冠名基金应向社会公布。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者向县慈善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

    2、县慈善会按照本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捐赠者按协议将资金到帐,县慈善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收据凭证。

    4、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执行协议的情况。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县慈善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经本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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