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源县慈善会(以下简称:县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桃源县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或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定向捐赠分为两种类型:捐赠方约定用途并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对象捐赠”);捐赠方约定用途但未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用途捐赠”)。
第三条 县慈善会依照《桃源县慈善会章程》的规定,积极争取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定向捐赠。
第四条 定向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 定向捐赠方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 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县慈善会接收定向捐赠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产及受赠方可以使用的物资。
第六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以及捐赠对象,必须符合县慈善会章程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对象捐赠情况下,由捐赠方负责提供指定捐赠对象的相关资料,确保捐赠对象符合《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方承担。
第三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
第八条 县慈善会接收定向捐赠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双方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对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达成捐赠共识;
(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签署定向捐赠协议;
(三)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
(四)本会向捐赠方出具专用捐赠收据;
(五)本会将受赠财产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
第九条 县慈善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的内容,及时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方约定用途和捐赠对象。
第十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其他定向捐赠项目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行组织实施。
(一)对象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及资金划拨由秘书长审批,并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报告。
(二)用途捐赠:捐赠财产的资助项目符合本会章程。分级次审批:1万元以内由慈善办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驻会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经驻会副会长审核后报请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 因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县慈善会承担。确因项目需要,县慈善会可以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具体费用额度和提取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定向捐赠协议中体现。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的实施中,受赠对象要定期向县慈善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县慈善会也应定期检查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湖南省募捐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慈善会《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慈善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县慈善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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