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桃源县慈善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8     访问次数:10226     信息来源:桃源县慈善会     【字体:   下一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桃源县慈善会(英文名:Taoyuan Charity  Association )是由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04号。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桃源县民政局,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救灾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筹集慈善款物,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积极为会员、企业和政府提供良好的服务,当好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参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桃源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全县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县内外及全国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全国各地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对慈善事业发展进行调研,促进本地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视情节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标准的制定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